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備查文號與制定沿革
內政部 114 年 9 月台內團字第 1140034696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 114 年 8 月 4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名為中華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推動政府政策,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業務或活動,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為準。 第五條 本會為法人。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由理事會擬訂組織簡則,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異動時亦同。 會址之設置及變更,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八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同業間業務規章之釐訂及編纂,包含洗錢防制、資恐防範、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規範。 二、整合會員間資訊系統,提升支付系統安全性、互通性及創新性,促進會員資訊交流,建立並維護重要客戶資料庫。 三、建立產業預警機制,識別和應對潛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四、增進國內外第三方支付業務之聯繫、調查、研究及發展,參與國際組織會議,推展跨境支付業務。 五、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維護行業聲譽和公眾信任。 六、加強會員單位員工之互助、進修及服務道德自律規範之推行。 七、制定並推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處理消費者投訴及糾紛。 八、推行數位金融政策及第三方支付相關法令,協助會員理解和遵循。 九、配合經濟發展研商產業資金供需調劑,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十、協助主管機關進行產業監理,提供產業發展建議。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處同業間業務爭執,建立公平競爭環境。 十二、協助會員建立洗錢防制、打擊資恐機制及應對網路安全威脅,定期舉辦相關培訓。 十三、為會員提供法律、稅務、技術等諮詢服務,協助解決經營問題。 十四、促進產學研合作,推動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 十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推動普惠金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依法取得目的主管機關核發能量登錄證書或公告,得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商業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會員代表登記卡及登記證照影本、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文件,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並由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分以下三類,每 1 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 1 人。 第 1 類會員:實收資本額 1 億元以上者。 第 2 類會員:實收資本額 5,000 萬元以上未達 1 億元者。 第 3 類會員:實收資本額未達 5,000 萬元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經本會所屬會員選派,並以成年為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違反其他金融相關法規,該管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事實者,依相關法令較長者為之。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 1 代表為 1 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 1 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章程。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八、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九、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 9 人,監事 3 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 1 人,候補監事 1 人,均由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互選之,其當選以得票數多寡為序。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 15 日內召開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 1 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辦理各項會務工作,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 2 至 3 人,秘書處辦理各項會務由正副秘書長共合議決行,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地區之劃分及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 15 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 1 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通知所屬會員於召開會員大會 20 日前,聲明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經理事會審定後,於召開會員大會 15 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理事長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 3 個月至少舉行 1 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 2 次,以缺席 1 次論,如連續缺席 2 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2 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 1 次繳納新台幣(下同)5 萬元。 二、常年會費: 第 1 類會員:20 萬元。 第 2 類會員:15 萬元。 第 3 類會員:10 萬元。 三、捐助收入。 四、委託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七、基金之孳息。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入會費之數額,第二款常年會費之分擔標準及繳納辦法均另定之,第七款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三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五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 3 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 6 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 9 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 3 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編具該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書、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及財產清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 5 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本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商業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之各項收入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並以適當方式予以確認。收入除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對象給予特殊利益以符合本會宗旨;本會所受之捐助,於確認其款項來源後,經理事會同意方得接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114 年 8 月 4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